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金監規〔2022〕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直駐粵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廣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監督管理,規范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行為,推動全省融資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依法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本細則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在我省依法注冊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監管部門)負責全省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制定促進全省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督促指導地級以上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以下稱市級監管部門)開展融資租賃行業監督管理,防范、處置相關風險。
第四條 市級監管部門負責轄內融資租賃公司日常監督管理、風險監測與防范處置等工作。經省政府批準,承接有關融資租賃行業省級權責清單事項。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根據省級監管部門有關要求報送行業相關統計數據、資料等。深圳市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行業發展和風險處置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自行組織實施。
鼓勵市、縣(市、區)政府出臺獎勵、貼息等政策,加快培育高質量融資租賃經營主體,發揮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經濟特色功能,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
第五條 省內各級市場監管、公安、人民銀行、銀保監、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監管權限范圍內予以協調配合,與同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建立健全監管協調、信息共享和部門協作機制,加強聯合懲戒力度,形成監管合力。
第六條 廣東省融資租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發揮服務、協調、維權和行業自律作用,配合省級監管部門開展理論研究、監管評級、數據報送等工作,開展行業自律管理、人員培訓、糾紛調解等活動,引導融資租賃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二章 會商機制
第七條 省、市級監管部門與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注冊、變更會商機制。公司注冊、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變更持有20%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應當由市級監管部門核查會商后報省級監管部門會商。
融資租賃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調整股權結構、增加注冊資本等,注冊地市級監管部門應當核查會商;注冊地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廣東自貿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的,由區內負責地方金融監管的部門核查會商。
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確認工作按相關規定由省級監管部門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辦理。
第八條 市級監管部門就公司注冊與市場監管部門會商時,應參考以下情況提出相關意見:
(一)名稱中是否標明“融資租賃”字樣;
(二)注冊資本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并有合理的實繳計劃,資金來源是否為出資人真實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股東信用是否良好,是否具備與其出資金額相適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
(四)發展戰略、展業模式是否清晰明確,盈利模式是否可持續;
(五)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信譽狀況良好,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履職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六)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七)在注冊地是否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八)國有企業作為出資人的,是否按規定征得其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子公司、分支機構,公司合并和分立,參照本細則第八條辦理。
第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注銷、名稱或經營范圍中去除“融資租賃”字樣的,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如需協助,注冊地監管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一節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有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或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行為:
(一)非法集資(包括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通過非潔凈轉讓與受讓租賃資產等方式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和未經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或頒發相關經營許可的機構融資或轉讓資產;
(五)出租、出借融資租賃經營資質或將融資租賃業務委托給無經營資質的機構經營;
(六)外包涉自然人客戶業務的信用審查等核心業務;
(七)虛假或誤導性宣傳,向無穩定收入來源、明顯缺乏償付能力或信用評估結果較差的客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八)自營或通過第三方機構強行搭售商品或服務;
(九)虛構租賃資產、虛假交付等交易行為;
(十)租賃物低值高買等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交易行為;
(十一)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十二)以威脅、恐嚇、要挾等非法手段進行催收、討債、處置租賃物;
(十三)國家和本省規定不得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審慎開展下列業務或活動:
(一)單獨開展或與網約車平臺、汽車服務公司等第三方合作開展終端客戶實際為自然人的批量業務。批量業務是指在1個自然年度內,相關業務開展次數或業務涉及自然人承租人數量累計超過10筆(個),其中大多數業務涉及的單一租賃物的轉讓價款低于人民幣50萬元,且交易結構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與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組織合作開展租金貸及其他具有相似功能的業務。租金貸是指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后,由商業銀行向承租人提供貸款(專門用于償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由承租人向商業銀行根據借貸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信貸類產品。
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以上涉自然人業務時應遵循合法合規、風險可控、各方權責明晰的原則,充分研判評估風險,制定專項風險應急預案,風險發生時應妥善處置,避免引發群體性事件。監管部門應重點予以關注,必要時可采取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固定資產,國家及我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無處分權、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第二節 業務規則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立足服務實體經濟,聚焦主業經營,逐步提高直接融資租賃業務占比,增強資產管理綜合經營能力,深耕地方、扎根本地,提升專業化、差異化、本地化程度。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應列明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前后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不得含有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格式條款。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前,出租人應主動向承租人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全面、準確、真實地向承租人告知并約定租金構成及金額、租賃期限屆滿前后租賃物的歸屬、逾期處理事宜和違約金收取標準等內容,并通過錄音錄像、書面確認等雙方認可的形式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須依法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等渠道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法律法規對租賃物登記另有規定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支持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融資租賃交易相關擔保物抵(質)押登記。
第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物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
融資租賃公司應定期對租賃物未擔保余值開展減值測試,出現可預見減值時,應及時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第三節 內部管理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融資租賃項目評審、承租人信用評估、租后管理、追償清收和處置等方面的業務規范,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進行有效識別、計量和監控,制定內控制度和應急預案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商業原則,獨立交易、定價公允,以不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批準。
融資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細則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可參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建立租賃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強化租賃資產管理能力,在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在客戶方便獲取的渠道公示投訴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對客戶投訴妥善處理并及時反饋。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對客戶信息不得過度采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買賣、提供或公開。
第二十三條 鼓勵融資租賃公司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第四章 日常監管與風險防范
第二十四條 省級監管部門對融資租賃公司實行動態名單制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省級監管部門建立完善監管評級體系,定期開展監管評級,根據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十六條 省內融資租賃公司跨地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分支機構注冊地市級監管部門負責,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地監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省外融資租賃公司在我省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由注冊地市級監管部門負責,必要時可由省級監管部門協調其總公司注冊地省級監管部門支持。省外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其非現場監管工作按《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要求實施,省內跨地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參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市級監管部門應當結合非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和重點工作安排,在當年一季度末前制定年度現場檢查計劃。市級監管部門現場檢查計劃和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報送省級監管部門。
現場檢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按《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省行政執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組織實施。根據需要,現場檢查可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參與。
第二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出現以下情形,注冊地市級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現場檢查,于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監管部門報告:
(一)監管指標異常;
(二)存在可預見的風險隱患;
(三)群眾集中投訴反映;
(四)其他確需現場檢查情形。
第二十九條 省級監管部門建立完善非現場監管制度,利用非現場監管系統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動態監測,重點關注監管指標偏高、潛在風險較大的公司。
第三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注冊地市級監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市級監管部門應當督促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報送統計信息,按年度向省級監管部門報送上年度本地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及監管情況。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下列事項發生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省、市級監管部門報告。報送工作依托省地方金融組織非現場監管系統進行(如事項發生較頻繁,可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批量報告上月度有關情況)。
(一)本細則第十三條涉及的審慎經營業務或活動;
(二)本細則第二十條涉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三)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債務;
(四)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20%的對外擔保等或有負債;
(五)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
(六)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權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七)公司被公示經營異常信息,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被行政處罰;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或在1個會計年度內斷續累計3個月未營業;
(九)標的額超過公司凈資產10%的重大待決訴訟、仲裁;
(十)省級監管部門規定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市級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以下危及公司正常經營、償付能力和資信水平的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時起24小時內向注冊地市級監管部門報告;市級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24小時內向省級監管部門報告。融資租賃公司發生可能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于24小時內同時向注冊地市級監管部門和省級監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群體性事件、重大安全風險突發事件、重大負面輿情;
(二)公司或其主要法人股東依法解散、申請破產或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三)可能導致三個月內應償付(兌付)的負債總額中超過50%部分無法按期償付(兌付)的重大流動性困難;
(四)標的額超過公司凈資產30%的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
(五)超過凈資產30%的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公司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六)超過30%的股權被查封、扣押、凍結,公司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七)主要負責人失聯;
(八)公司或其主要負責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刑事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或存在不配合監管等其他風險隱患和問題,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省、市級監管部門可采取提高信息報送頻率、督促開展自查、監管談話、出具提醒函、責令限期改正、降低監管評級、增加現場檢查頻次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一種或多種監管措施:
(一)違規開展本細則第十二條業務或活動的;
(二)租賃物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要求的;
(三)違反業務集中度或關聯交易有關規定和管理制度的;
(四)公司治理存在明顯缺陷的;
(五)未及時報告跨省(區、市)業務開展情況、重大事項或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或者報送的報表和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六)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依照法律法規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處罰的,監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形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納入警示名單等監管措施;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遵照執行《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集中度和關聯度有關監管指標。省級監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對集成電路、能源、節能環保、智能機器人、交通基礎設施和高端裝備制造(飛機、船舶、海工裝備等)等符合國家和本省發展導向產業,且上述行業租賃資產占租賃資產總額80%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可結合監管評級情況,適當調整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要求。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施行前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達到《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針對《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要求,制定過渡期整改達標方案,明確時間、任務和責任,保證過渡期結束前有序達到各項監管要求。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細則施行前廣東省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來源: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